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聚焦“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 勘验 开庭 调解 执行 在田间地头一次性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10 09:13:39





    2024年7月9日,山城区法院汤河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田间地头办案,成功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当场执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初起纠纷

    辖区某村村民田某和李某两家的承包地东西相邻,李某家的承包地在田某家承包地东边。近十来年间,田某认为李某不断偷偷越界挖自己的土地,双方因此不断发生争吵,村委会多次介入进行调解,田某和李某也曾4次向派出所报警。尽管多方均多次参与了调解工作,但最终仍未获得双方满意。十多年间,双方或是言语争吵或是大打出手,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矛盾升级

    2023年11月,双方因为边界问题再次发生摩擦,经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调解仍然不满意,田某随后便损毁了李某的部分麦田,并未经李某同意在承包地边界一侧垒了一道石岸。而李某之后也将石岸掀掉并毁坏了田某种植的部分小麦,双方的矛盾情绪不断升级。2024年6月13日,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

    了解案情

    案件受理后,汤河人民法庭庭长梁现学高度重视,庭前多次跟原、被告沟通。他认为该案双方矛盾持续时间长,矛盾争议大,如果法院一判了事,不仅不能妥善化解矛盾,还可能导致当事人双方积怨加深进而造成两个家族的冲突对立。且原、被告双方均为七十多岁的老人,视土地为生命,如处理不当,存在重大隐患。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梁庭长还发现原告耳聋,被告因年纪较大沟通困难。为了更好解决矛盾,梁庭长主动联系双方的儿女,让他们作为代理人共同参与庭审和调解,以便于沟通及矛盾化解。

    现场勘验

    前期准备工作做足后,7月9日早上,梁现学庭长通知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到法院开庭调解,但双方各抒己见,依然僵持不下。梁现学庭长当场决定带着书记员到现场对涉案土地进行勘验。临近中午,正是一天中最热最晒的时候,梁庭长近几天本就发烧感冒,高温更让他有些浑身无力,但是他带着书记员依然在田间地头间勘验着。

    经过十多年的演变,原、被告双方对土地边界已经无法划清。为了确定双方的地边究竟在哪里,梁庭长带着双方在田间地头来回行走,边走边仔细询问,试图找到破解问题的关键。果然,经过现场反复观察及双方描述,最终,梁庭长找到了附近一个自然形成的沟渠,该沟渠形成时间较长,双方均认可其地理位置,梁庭长便将其作为第一个可以确认的基准点。随后,根据此基准点,梁庭长又结合双方的地形、双方周边的其他村民的土地,通过反复丈量、精细推算等,最终确定了双方的地边。整个测量工作一直持续到临近傍晚。

    事实认可

    口头确定土地边界后,梁庭长随即协调双方又找来一米半左右的钢筋棍插入土地作为标志物,并在现场做好其他各项标记,固定双方各自耕种的土地范围,确保双方的土地边界清晰明确。对于现场确认的土地边界,双方均认可。

    法律确认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经持续了十多年,且反反复复无法解决,梁庭长在现场确认土地边界后,又带着双方到法庭调解室,根据案件情况随即制作了书面调解协议,详细列明边界划分情况,对地边问题最终进行法律确权。至此,一起在当地争议多年的矛盾纠纷最终成功化解,双方在法院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田间地头实地勘察调解,理的是案件事实,调的是邻里情谊。近年来,汤河人民法庭为弘扬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对“症”下“药”,通过法官“多走动”,让群众“少跑腿”的巡回审判,不仅减少了人民群众诉累,也让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掌握案件基本事实,更加贴近群众感受把准审判中的情理法,从而作出科学判断,以调促执,加强诉源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着力打造体民恤、解民忧、惠民生的“枫桥式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杨晨晓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