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淇滨区法院大河涧法庭受理了原告某村委会和被告郭某、秦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9年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原告村委会认为郭某在流转土地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桃树,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郭某将流转土地恢复至耕种条件。
承办法官审理本案时,勘验现场深入了解案情,查明涉案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郭某和秦某种植的桃树已被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治理,合同约定承包租赁期限至2039年9月29日,现租赁期限未到期,并不影响郭某和秦某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土地,且二人一直表示想要继续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为了更好的促进辖区内农业发展,保障合同履行,淇滨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秦某为表感谢送来“公正执法,清政廉洁,秉公办事,执法如山”的锦旗,这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肯定。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租赁现象越来越普遍,各种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更新,涉农纠纷也不断涌现。涉农纠纷的解决体现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是坚持好、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的典范,是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成果,充分发挥了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对于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