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蝇头小利采取暴力手段入室抢劫,却为自己挣来了七年徒刑。日前,鹤壁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这起入室抢劫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7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浚县城镇名派理发店与李某等人饮酒后准备睡觉时,产生对在隔壁李四家租住的浚县实验中学学生实施抢劫的念头。于是宋某翻墙进入李四家二楼,闯入第一个房间后,将学生徐某、郭某叫起,用手打徐某耳光,并用塑料茶杯摔打徐某、郭某的头部,向他们索要钱财,但二人称身上没有钱,宋某便让徐某出去拿10元钱给其摩托车加油。后宋某又进入第二个房间,将正在睡觉的学生赵某等9人叫起来,用语言进行恐吓,并朝在一起居住的单某、赵某脸上打耳光,向他们逐个要钱,并采用搜身的方法,劫取现金22.5元,小激光灯一个。实施抢劫之后,宋某又回到名派理发店二楼睡觉。第二天早上被公安干警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室,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宋某以“系未成年人,偶然犯罪,认罪态度较好,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
鹤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德明非法进入他人住室抢劫公民财物,已构成入户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到宋德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宋德明予以了减轻处罚,原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宋德明“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