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A公司主动偿还借款,原告提出撤诉,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年11月,被告A公司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顾某借款38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期间,被告A公司虽偿还了部分借款,但仍有26万余元未归还。原告顾某多次催要无果。2024年5月17日,原告顾某将被告A公司诉至山城区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件后,先是向原告了解了案件情况,后经多番查询终于和被告取得联系。被告A公司承认其向原告借款,但需要与原告顾某重新对账明确未归还借款数额。随后,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双方约至法院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欠款数额进行了对账,明确未归还借款数额,同时承办法官也告知被告A公司偿还借款是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应当积极履行还款责任,以减少对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被告A公司表示现已明确欠款数额,将尽快向原告支付欠款。2024年6月11日,原告顾某向山城区法院提出撤诉,该纠纷就此了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山城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在涉企案件中秉承调解优先原则,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