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消费市场整体回暖,餐饮行业强势复苏,与此同时,餐饮行业也迎来招工热,许多服务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那么当服务员误伤顾客后,老板需要担责吗?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8月底,被告到原告处打工,从事服务员工作。2022年10月13日,工作中被告向入店就餐的顾客送餐,被告手持托盘端2碗砂锅面,到达点餐顾客处后,被告将托盘放置在餐桌的一角,部分托盘悬空,然后被告将托盘松手,双手将其中的一碗砂锅面端至顾客面前,另一碗砂锅面因所处的托盘悬空、重心偏移而侧翻,导致顾客张某(事发时6岁)被洒落的汤汁烫伤,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2022年12月9日,原告刘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的监护人许某达成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6674元、后续治疗费等15000元,共计21674元,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其他双方再无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失,原告作为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故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张追偿的前提系被告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向顾客送餐时将装有2碗砂锅面的托盘部分悬空放置,随后将托盘松手,双手将其中的一碗砂锅面端至顾客面前,导致被悬空的托盘及另一碗砂锅面处于因重心偏移随后发生侧翻的风险之中,被告系成年人,且事发时已在原告处工作月余,根据其当时的年龄、心智状况,常识经验及工作经历,被告应当预见其上述行为存在引发事故的风险,但其疏忽大意未予预见,故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原告作为雇主,系雇佣关系中的最大受益者,且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能将雇佣活动的所有风险全部转嫁于雇员,雇员履行职务行为中造成的损失不应全部由雇员承担。本案中,鉴于原、被告双方雇佣身份的差异,且考虑到原告在工作中未尽到对员工的安全警示教育义务,本院酌定被告承担事故60%的责任,扣除被告尚欠原告的工资2076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款10928.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餐厅作为经营主体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餐饮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否则须为其未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消费环境,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