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地下室款11826元及利息损失共计14000元,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2020年5月份,李某在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购置地下室,后因地下室无法交付使用,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置业公司退还购买地下室款并赔偿一倍地下室款。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地下室安装有风机无法交付,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某置业公司同意给原告置换不同位置的地下室或退还地下室款,但不同意赔偿一倍款项。
5月25日,承办法官利用休息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原告耐心释法,从企业发展不受诉累角度出发向被告讲明后果。经过多次沟通,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地下室购买协议,被告某置业公司退还原告李某地下室款1182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该案件的解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同时展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下法院设身处地为企业办实事、解难事的担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淇滨区法院将持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立足群众司法需求,真心实意为群众提升司法需求,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脱困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