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3年2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李某收取张某某给付的彩礼66000元,收取其他礼金2000元,为李某购买首饰花费25352元。在之后的数月间,经李某索要,张某某又向李某转账21500元,共计114852元。但2023年5月份,李某突然对结婚一事反悔,不同意与张某某结婚。经双方协商,李某承诺于2023年7月退还所有彩礼及购买首饰支出等各项费用。但至2023年7月底李某只退还了30000元,对于剩余的84852元拒不返还。无奈之下,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李某父母共同返还首饰、订婚彩礼、转账等在内的所有婚约财产。
【判决结果】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李某举办订婚仪式但未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某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向李某给付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举行典礼仪式,张某某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其向李某主张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张某某要求李某父母承担责任,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彩礼给付其父母,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李某返还张某某彩礼款84852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婚嫁习俗,它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人文关怀。随着时间推移,原本美好的寓意却被过分物质化,高价彩礼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一不良风俗的存在对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原本象征尊重与承诺的彩礼,在高昂的价格标签下,变成了衡量女性价值的标准,失去了爱情与亲情的本质。
高价彩礼加重了家庭负担,甚至催生了“因婚致贫”,治理高价彩礼,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的稳定和谐。近年来,淇县法院西岗法庭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充分发挥深处基层一线的优势,积极深入田间地头、农贸集市,通过以案说法、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农村高额彩礼诉源治理普法宣传。下一步西岗法庭将持续加大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摒除陋习、转变观念,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高额彩礼,构建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