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赵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主动申请企业合规且达到有效性标准而获刑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的名义向鹤壁某银行申请贷款,在此过程中,向银行提交某公司、担保企业虚假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资料,让没有担保能力的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骗取银行贷款950万元,银行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其支付,后该950万元贷款被赵某某挪作他用。截止刑事立案之日,950万元贷款本金仍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偿还鹤壁某行贷款本金949.9999万元;且赵某某主动申请企业合规,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该公司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评估、考察,认为该企业已完成企业合规,达到有效性标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的情节,依法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提醒】
民营企业在面对经营困难需要融资时,申请贷款务必如实提供资料,遵守法律底线,杜绝编造虚假理由、提交虚假资料,逾越法律红线;同时,要严格按照实际经营状况签订各类交易合同,对企业公章、企业资质等交易必需的材料要严格管理,对交易行为做到全程留痕;企业管理者切莫贪图利益,明知他人是为了骗取贷款应当拒绝对其提供担保、倒账,谨防成为共犯。
下一步,淇滨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