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被告小松是某游泳馆的股东之一,其因经营问题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心生怨念。在2023年12月某日游泳馆营业期间,小松提着一桶污水向由其他股东招聘来的两名救生员原告小山和小北泼去,进而引发争执,两名原告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小松予以六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后二原告要求被告小松对其赔礼道歉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被告小松不愿配合。2024年3月,原告小山、小北将被告小松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件,并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和双方的情绪,明确调解方向,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不仅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做足思想工作,还对被告小松进行了普法教育。最终,2024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小松当庭自觉履行了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充分保障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需要,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