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查了一起追加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为实质化解案件纠纷,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解,最终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吕某在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提供的场地经营档口,与该公司签订了《档口联营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00元及入场管理费5000元,经营期间产生营业收入8216.39元。后因疫情停业,未再复工经营。经本院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河南某公司向吕某返还履约保证金、入场管理费及营业收入,并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满后,河南某公司一直未履行。吕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河南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一度受阻。申请执行人吕某便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的9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查经过及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审查案件材料后,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吕某及9位被申请人多次进行谈话,其中几位股东愿意在其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吕某承担责任,另有几位股东一直拖延不积极解决问题,承办法官遂又向该几名股东释法明理,分析案件情况,有8位股东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吕某履行了欠款,最终仅剩一位法人股东未与申请执行人吕某达成和解。承办法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实现,遂又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一日与该法人股东沟通交流,在听证会当日早上,申请执行人向法官发来短信,告知法官双方在听证会前一晚达成了和解并当场履行,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该9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屡见不鲜,因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有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比如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法官提醒,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若案件符合变更、追加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淇滨区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形成多方联动、协同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机制,保证审判、执行的工作顺利推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