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淇滨区法院审理并办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单位鹤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向客户推销某牌白酒。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取客户货款不上交公司、从公司仓库提货后私自销售的手段,将收取的875000元货款和价值72966元的某牌白酒非法占为已有,并用于网络赌博。
法院判决: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947966元,返还被害单位。
法官提醒:
案例是最好的清醒剂。职务侵占等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困扰企业发展,严重侵害民营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淇滨区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持续发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影响营商环境犯罪,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发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纪守法、企业内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助力民营企业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