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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法官庭外巧解纠纷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企业陷入困境

  发布时间:2024-05-11 17:21:37




    近日,淇滨区法院庭外化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诉争双方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

    被告某公司组织招商营销活动中,搭建充气堡游乐设施,原告吴某进入该充气堡,在玩耍的过程中从充气打击柱摔下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吴某以被告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询问案件详情,了解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原告认为被告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吴某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则认为原告自身有过错,理应自担相应责任。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向其讲解法律关于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规定,经过几个回合的沟通,双方认可的数额始终相差悬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十多万元,被告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被告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为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同时考虑到被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实际困难,为避免影响被告企业经营管理,确保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向履行义务一方释明被执行后的利害关系,提出和解方案,在承办法官的坚持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方案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作为个人拿到了赔偿款,被告作为企业避免了一场列入被执行人的信用危机,真正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设身处地为企业发展着想、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的根本立场,案件再小,对于当事人来说,仍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我们要竭尽全力在法治框架下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优化纠纷解决效益,快速、简便化解纠纷。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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