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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建设和谐平安淇滨】淇滨区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法治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4-04-18 15:33:04




    4月16日,淇滨区法院在淇滨区樱花大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刑事审判庭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等方式,向群众们讲解了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常见手段,并且向大家普及了如何识别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提醒大家树立正确投资观念,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此次宣传活动,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扩大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引导大家拒绝高利诱惑,从源头上避免群众财产遭受损失。

    下一步,淇滨区法院将继续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重视相关案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良好氛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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