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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虚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400万 涉案男女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4-04-11 08:19:46


    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贷款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00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某与孙某商议后,先以被告人孙某购买淇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铺为由,向鹤壁某银行提供虚假商品房购销合同申请贷款400万元,该银行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400万元款项支付到淇县某房地产公司账户内。后被告人刘某通过该房地产公司的姜某将400万元退回被告人孙某银行卡内,该400万元贷款被被告人刘某用于经营及借给他人使用。截止目前归还利息31.25万元,尚欠本金4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孙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核实,被告人刘某已偿还利息31.25万元,尚欠本金400万元。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是违规违法的,一旦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贷款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风险。贷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可弄虚作假,以免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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