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件时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从业主角度出发,使业主最大化的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感谢。
2013年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鹤壁某楼盘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交纳了房屋首付款。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王某预订的房屋楼盘仍未开工。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已经烂尾,着急的王某多次找开发商维权,最后双方另外签订协议解除了之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承诺限期退还王某已付购房款,但该承诺一直没有兑现。2024年3月6日,王某见要房不能、要钱没有,无奈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比较特殊,该开发商涉案较多,已判决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简单的一判了之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项目因政府介入帮扶,大部分楼宇已经建好,符合交付条件,现被告还有其他现成房源没有售出。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拿份判决书得不到执行,相当于“法律白条”,而取得现成房子显然更符合其利益最大化选择。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被告也表示愿意提供现成房子由原告选择并折抵欠款。最终,2024年3月1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