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1335元,退赔被害人常某经济损失1571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473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路某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
被告人董某先后在半年内共计盗窃五起:在某电动车停车场窃取被害人侯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认证,该电动车价值1335元;在某中学对面路边窃取被害人李某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证,该电动车价值4730元;在某街小木屋附近窃取被害人常某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证,该电动车价值1571元;在某街酒店北门附近窃取被害人路某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证,该电动车价值4068元;在某地门口附近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证,该电动车价值2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36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董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护措施,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车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在公共场所停车时要尽量停到有人看守的停车棚,并且一定要检查是否落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