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执行申请人郭某申请执行程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在鹤山区法院副院长王俊林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圆满达成了执行和解,案件顺利执结。
案件自2008年4月23日立案后,被执行人程某一直下落不明,规避执行。执行过程中,干警们依法将该案在审理时保全的被执行人程某的车辆予以扣押,后异议人王某、异议人司某向鹤山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及相关证据,为证明该车辆系程某与司某共同购买,程某与司某各拥有该车辆50%的股份,且程某已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转让给了王某,现车辆所有权已属两异议人共同所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该车辆的扣押措施。对此,鹤山法院副院长王俊林高度重视,一方面安排执行干警先后到安阳车辆管理所、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二七路支行、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公司调查取证,并组织合议庭两次召开听证会;另一方面,曾几次与双方当事人见面,并主持调解。
在副院长王俊林主持调解下,至晚上12时许,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两异议人自愿撤回了执行异议书,案件和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