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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共同犯罪 法不容情量刑重判

  发布时间:2008-10-23 14:02:40


    近日,鹤壁中院依法判处犯有盗窃罪王明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十四年、十三年、十二年、十年、七年、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明、李奎、肖超、王喜平、王雷雷、董方、王朋、乔冰等八人盗窃团伙先后在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鹤壁同力发电有限公司、鹤煤集团公司、鹤壁正道秸秆科技有限公司等厂矿企业,利用千斤顶、手钳、改锥等作案工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1148米、变压器8台、各种型号电脑7台等物品,总价值合计914991.08元。共实施盗窃37起,抢劫1起。其中,王明参与盗窃25起,盗窃财物价值195993.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系共同犯罪,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王明、李奎、肖超、王喜平、王雷雷、董方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王明系累犯;被告人王朋、乔冰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明、李奎、肖超、王喜平、王雷雷、董方、王朋相互配合,起到了积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肖超、王喜平、王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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