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浚县法院民一庭法官的倾情调解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9年7月的一天,原告段某的丈夫侯某驾驶的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侯某当场身亡。经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起诉到浚县民一庭,承办法官见到原告段某时,发现原告体态雍肿,行动不便,手中还拉着一个不满3岁的女孩。经了解得知,原告现在怀有身孕。于是,出于职业的责任感、良知和同情心,承办法官决心调解解决此案,把案件办好。
按照法律规定,投有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最高可以赔偿11万元。然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却提出,既然是调解,原告应首先做出让步,保险公司最多赔偿9万元。原告却坚持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赔偿款,双方的调解陷入僵局。在与肇事车主一方的调解中,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也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要求,只要总赔偿款能够达到11.5万元,余下的赔偿款可以不再追究。
考虑到原告日渐沉重的身子,承办法官及时改变工作方法,决定以判促调,及时开庭,及时宣判。在判决书送达时,承办法官主动征求车主的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继续调解,并对其晓以利害,告诉其车辆仍在查封,长期的查封必将对其营运造成更大损失。最终,车主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在判决送达后的第五天主动交付赔偿款1.3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也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将赔偿款10.5万元交与原告。
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抚慰了原告即将破碎的心,避免了原告的来回奔波,使其可以安心待产,还使她和孩子今后的生活有了相应保障。临走时,原告由衷地对承办法官说:“真是谢谢你们,正是你们让我们母子今后的生活有了希望,有了保障,谢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