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贷款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57.3万元。
被告人王某以其控制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实际控制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交了上述两家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购销合同等资料,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10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辉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没有提供有效担保,其中657.3万元本金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官提醒: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来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规违法的,一旦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贷款行为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可预计的风险,破坏了金融市场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贷款人办理贷款除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外,还应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实事求是,不可弄虚作假。取财有道,用之有度,切莫以身试法,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