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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民一庭判决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发布时间:2010-03-04 08:57:06


    3月2日,鹤壁中院民一庭判决张俊海支付齐月生等11名农民工工资14106.1元,宜兴安装公司负连带责任。这是全省法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电视电话会召开以后,中院民一庭判决的首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此案的处理切实维护了齐月生等11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农民工的好评。

    2005年7月19日,鹤壁煤电公司将2×135MW综合利用热电项目厂区围墙(栏)、护坡、档土墙及排水沟工程发包给宜兴安装公司,宜兴安装公司将部分工程又发包给张俊海,张俊海雇佣齐月生等11人对上述工程中的护坡工程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张俊海分别给齐月生等11人出具了14106.1元工资欠条。齐月生等11人多次讨要拖欠工资未果,遂将张俊海、宜兴安装公司、鹤壁煤电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张俊海雇佣齐月生等11人务工,应依法承担齐月生等11人的工资支付责任;齐月生等11人直接受雇于张俊海,与宜兴安装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齐月生等11人、宜兴安装公司、张俊海未提供证据证明鹤壁煤电公司欠付宜兴安装公司工程款,鹤壁煤电公司称其公司已付清工程款,因此,宜兴安装公司、鹤壁煤电公司不应承担齐月生等11人工资的支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俊海支付齐月生等11人工资款14106.1元。

    一审判决后,张俊海不服,上诉至鹤壁中院,认为应由宜兴安装公司、鹤壁煤电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工资责任。中院民一庭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张俊海作为雇主,其欠齐月生等11人工资,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宜兴安装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张俊海个人,对张俊海雇佣的齐月生等11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鹤壁煤电公司已举出证据证明其与宜兴安装公司之间已进行了工程结算,并已付清工程款,宜兴安装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鹤壁煤电公司欠付其工程款,所以鹤壁煤电公司不应承担清偿齐月生等11人工资的连带责任,遂依法改判张俊海支付齐月生等11人的工资,宜兴安装公司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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