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秉承保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的宗旨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9日,昌黎某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某公司)与深圳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依据《整体承包经营协议》进行了印鉴及营业执照交接。2019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托管协议》,三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鹤壁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某能源公司)托管昌黎某公司工厂,参与运营收益分配,占比40%;鹤壁某能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一致确认,昌黎某公司后续酯化装置改造期约三个月,需投入资金约275万元,其中深圳某公司出资145万元,管理团队出资130万元;三个月管理费用120万元由深圳某公司出资,并参与运营收益分配,占比60%;托管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15日,深圳某公司将财务印章及相关材料交给鹤壁某能源公司会计。2021年10月25日,鹤壁某能源公司向二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深圳某公司回复称,因合同涉及三方关系,无法明确表态。昌黎某公司回复称,鹤壁某能源公司未按合同义务完整履行合同,未投入流动资金启动生产,造成在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批准试生产后的两年时间里一直未能正式启动生产经营,不同意解除合同。鹤壁某能源公司于2022年初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托管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托管协议》是否仍应按照约定履行,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1.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至本案起诉之前,《托管协议》仍未正式运行,协议约定由昌黎某公司负责协调与政府部门及各种地方关系、配合鹤壁某能源公司取得项目正常生产所需的土地、安全环保及消防等手续,昌黎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项约定,深圳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出资。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以及方式进行,如果合同在签订之后长期未能运行、取得进展,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对社会经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2.关于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的问题。合同订立的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合同目的,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当及时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鹤壁某能源公司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昌黎某公司的合同目的是获取销售提成和装置使用费;深圳某公司是为了参与项目收益分配。但涉案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项目至起诉时仍未正式运行、生产,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原告一直无法启动该项目,资产长期搁置,几方当事人均产生经济、人力损失,合同目的已无法达成。
判决结果
山城区法院判决,自2022年2月16日起,解除原告鹤壁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昌黎某公司、深圳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的《托管协议》。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本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理念,查明合同履行陷入困境、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及时判决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确保了各合同主体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题中之义以及现代司法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