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崔小、被告崔大、第三人李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应当包括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入伙与退伙、合伙终止等必要条款。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2019年9月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了《某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由王某承租李某的某处楼房经营幼儿园。2020年12月,王某与崔大签订《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王某因对幼儿园升级改造、置办教具,自2019年8月开始向崔大分批次借款549000元,双方确认王某共须向崔大还款443506元。该借款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处理。本案中,崔小系崔大与李某之子。
2022年,王某以合伙合同纠纷将崔小、崔大诉至法院。王某主张其于2019年与被告崔小、崔大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合伙经营幼儿园,原被告双方出资比例为各占50%,并约定三年不能退伙,故请求确认王某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并请求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进行财产分割。
被告崔小、崔大则认为王某和崔大是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和李某是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原被告未就合伙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二被告自始至终和原告不存在合伙关系。
处理经过及结果
本案中,王某主张其与崔小、崔大之间存在合伙合同,二被告则认为与王某系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应对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原告王某则应举证证明与二被告就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入伙与退伙、合伙终止等合伙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崔大虽在王某经营幼儿园期间与其存在资金往来,但王某与崔大于2020年12月20日签订的借条已将该资金往来确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且该借款已经生效判决予以处理。王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合伙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合伙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入伙与退伙、合伙终止等必要条款。本案中,王某主张与被告崔小、崔大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应举证证明就合伙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证据不足以证明达成合伙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认定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