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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益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之一】新乡某纸业公司与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灵活调解化纠纷,护航企业稳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19 16:14:16


    新乡某纸业公司与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与新乡某纸业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后,于2022年11月29日向新乡某纸业公司支付货款107317.70元,但新乡某纸业公司收到货款后拒绝发货,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口头协议,该笔由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所打款项系偿还案外人的货款,双方协商未果。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诉请解除双方口头买卖协议,新乡某纸业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07317.70元。

    一审判决:1.解除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与新乡某纸业公司的买卖合同;2.新乡某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货款107317.7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新乡某纸业公司上诉至鹤壁中院。

    二审审理情况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一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了解到的情况,案外人某甲与案外某公司确实欠新乡某纸业公司货款102522.4元,而案外人某甲在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案外某公司中均作为股东身份出现,且存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其身份也应当谨慎认定。而单纯处理该案件,解除合同并非是最好的处理结果,两家公司彼此必将失去交易信任,且会引发另外新的诉讼,遂决定努力促成双方调解。经过多轮调解,案外人某甲委托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支付80000元货款,本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新乡某纸业公司于当天将涉案货物顺利发给河南某纸品包装公司,最终本案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纠纷均顺利解决,双方也均表示会继续合作。

    典型意义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会注册数个公司开展业务,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时,因实际控制人对交易的控制,可能产生合同主体混乱、付款主体与交易主体不一致等情况,在双方交易习惯已形成、交易顺畅的情况下,往往会忽略法律上所要求的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而在发生纠纷以后,双方会因合同要件不完备产生分歧。如果机械按照法律规定径行裁判,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可能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影响市场经济的活力与运行的稳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维护小微企业交易秩序,并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小微企业规范交易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助推当地经济的发展。

    本案一方面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持审慎认定态度,保障了交易的稳定,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案件调解结案,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为进一步合作共赢奠定了良好基础,是充分发挥司法服务效能的典型代表,是护航中小企业有序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鹤壁中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司法理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调解,审慎裁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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