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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法院完善劳动纠纷协调化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0-03-03 10:14:19


    在全省开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执行月”活动开展中,山城区法院从维护企业发展、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出发,选择多样性协调、化解劳动纠纷中的机制,解决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力求实效。

    一是完善化解劳动争议联动机制。加强与区劳动局、仲裁委、企业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辖区劳动争议的现状和发展态势,商讨有效对策,争取双赢解决纠纷。

    二是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对接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基层调解网络,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员和企业工会会员共同调解,合力解决纷争,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节约诉讼成本,减轻法院日益加重的案多人少压力。

    三是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全程调解机制。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向法院起诉中的任何阶段皆可调解,可以庭前调解,甚至在答辩期满之前也可调解,不局限于庭审过程中调解;并请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社会经验,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组织和人员协助调解;在当事人同意下,甚至还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人员主持调解;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四是完善调解协议审查机制。为了保障诉讼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劳动争议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应当依职权予以审查。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的,确认其效力;对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予确认其效力,并提出纠正建议。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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