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县法院北阳法庭高效审结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为企业挽回损失近千万元。
甲发电公司诉乙同位素公司供用电、水、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淇县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2月份判决乙同位素公司支付甲发电公司物料款9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因乙同位素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发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淇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7月份依法裁定将乙同位素公司名下登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价870余万元以物抵债给甲发电公司。
在即将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时,丙建筑公司向淇县法院出示一份2020年10份生效的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乙同位素公司欠丙建筑公司工程款1025万元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丙建筑公司依据该调解书要求对乙同位素公司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1025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发电公司遂向淇县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中有关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北阳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开通涉企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乙同位素公司将建设案涉厂房及安装生产设备的工程总发包给丁设计公司。2016年1月份,丁设计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因丙建筑公司未能如期拿到工程款,一纸诉状将乙同位素公司、丁设计公司告上法庭,三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了上述调解书。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系法定优先权,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必须是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本案乙同位素公司与丙建筑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相互之间不存在发包和承包的关系,该调解书确认丙建筑公司对乙同位素公司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权,存在错误,必将改变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受偿顺序,损害甲发电公司的权益,遂判决撤销上述调解书中该项内容。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淇县法院秉持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对涉企纠纷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结,定分止争,使生产要素在市场的调节下、在法治护航下高效配置,厚植营商环境的“法治沃土”,用更优、更细、更便捷的举措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