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了未成年人与老年人两类特殊群体的权益损害问题。
2022年9月7日,在山城区某小区内,被告骑自行车碰撞到原告,致使原告70多岁的老人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行为存在过错,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8月,原告将被告及其父母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受理后,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问题,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在充分了解原告的诉求和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当事人群体的特殊情况,以尊老爱幼、弘扬传统美德为出发点,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0余元,被告收到判决结果后及时将赔偿款送到原告手中。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关于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能骑自行车上路,因为其身体和判断能力不完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缺乏行为控制能力,对交通知识了解少,骑车上路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潜藏着很多安全隐患,遇到突发事件时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是每个家庭和社会需要着重呵护的群体,家长关爱孩子,应该注重孩子的安全教育,一定要认真教育孩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老人的家庭,应该尽可能对老人的出行做好陪伴。社会全体共同关注儿童与老人的出行安全问题,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