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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运输费 法院调解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3-09-18 10:53:12


    近日,山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双方多年的友谊。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和被告是多年的朋友。2023年5月,被告周某找到自己从事运输行业的朋友原告郝某,委托其运输一批货物送至湖南省,并口头约定送到货物以后会支付其运输费用4894元,原告出于对好友的信任便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后来,由于被告生意资金困难等原因致使其无法按约支付原告运输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两人之间也慢慢产生了隔阂。2023年9月1日,原告一气之下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两个人曾经是朋友,被告在得知自己被原告起诉后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原告不顾及朋友情面。

    本案的承办法官在知悉原被告的情况后,考虑到案件金额较小且两人之前关系尚佳,于是便多次向双方沟通案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2023年9月11日,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积极为双方权益寻找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运输费用4894元,原告和被告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是朋友关系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在一方履行完毕后因另一方拖欠运输费用产生了矛盾纠纷,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因此,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提醒大家要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留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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