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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债权来偿还

  发布时间:2023-09-18 10:42:52


    近日,山城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小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4月13日,原告李某将被告林州市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质保金24000余元。2023年4月14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24000余元,但被告林州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2023年7月4日,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网络查控时发现被执行人林州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有数十个关联案件,意识到被执行人林州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可能暂无履行能力。在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积极配合下,执行法官查控到被执行人林州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在第三人鹤壁某发电厂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便第一时间向第三人鹤壁某发电厂下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擅自向他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第三人鹤壁某发电厂经查找确认有此到期债权,执行法官也多次督促第三人鹤壁某发电厂主动向法院履行。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第三人鹤壁某发电厂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的8天后将被执行人林州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所欠24000余元工程质保金一次性履行到位,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下一步,山城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山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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