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卢某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销赃后挥霍,2023年1月18日,在颖秀园盗窃王某一辆金箭牌电动车;2023年1月24日,在大梁庄盗窃索某一辆小鸟牌电动车;2023年2月3日,在清华园盗窃郭某一辆爱玛牌电动车;2023年2月26日,在燕莎购物广场附近盗窃张某一辆台铃牌电动车;2023年3月24日,在福田三区盗窃刘某一辆比德文牌电动车。经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共价值10651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0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卢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651元。
【法官提醒】
要想获得金钱,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劳动,切不可走“歪门邪道”。警示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看管好财物,严防被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