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入室盗窃,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受害人应如何挽回损失?日前,浚县法院新镇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入室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侯某经营了一家手机维修店。某天夜晚,小李伙同小张、小王将维修店卷闸门、玻璃门损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偷走价值近20000元的手机等财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小李、小张、小王在案发时均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撤销了案件。侯某与小李、小张、小王及三人的监护人就财产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浚县法院,要求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伙同小张、小王撬门盗窃财物,导致侯某的合法权益受损,因三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李等三人的违法行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小张、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原告侯某支付相应赔偿款,并对三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管教未成年人的义务。若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家长漠视对孩子的教育,有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履行相关义务,受害人也有权提出控告和诉讼,依法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