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直播他人戏曲录音录像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吗?

  发布时间:2023-09-06 08:20:51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苗某某投资、发行某戏曲剧,并录制了音像作品,戏曲剧受到许多戏曲爱好者的喜爱。出于欣赏和传播传统戏曲文化的目的,张某某在某平台直播播放了苗某某戏曲录音制品,观看直播人数达上百人,张某某获得了一些粉丝量和粉丝赠送的小礼物。岂料,2023年8月3日,张某某被苗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张某某很是困惑,认为其直播的目的并非侵权,且戏曲录音制品上并未标注“该戏曲有版权,若侵权及时删除”等字样,怎么就成被告了?承办法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苗某某通过投资及授权,取得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对侵权行为维权的权利,通过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在未征得苗某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网络平台播放苗某某的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苗某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向张某某详细阐明法律规定后,张某某当即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积极与苗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8月28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直播爱好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提高法律意识,注重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