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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邻里采光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07-20 09:47:47


    “每一缕阳光洒在我身上,世界多么晴朗”。每个人都享有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近日,浚县法院屯子法庭成功调解了四起因采光受到影响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既为老百姓解决了“闹心事”,也给群众送去了“司法阳光”。

    【基本案情】:四原告与被告某卫生院相邻,多年来一直和谐相处。2022年12月,被告修建卫生院,一座高约16米的楼房拔地而起,直接影响了四原告的正常采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四原告起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前往四原告家中实地察看,丈量房屋之间的距离,并积极进行释法明理,详细解释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四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各支付10000元赔偿金,被告则不予认同,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告知原、被告采光认定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如调解不成将不可避免地进入鉴定程序,到时不但耗时耗力,而且经济成本还高,最终从情、理、法多角度着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当日一次性支付四原告赔偿金各7375元。

    【法官说法】: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人亦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能主张民事赔偿。四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之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大大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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