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8日下午,案件当事人陈某跋涉百里之遥专程为鹤壁中院审监庭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2009年4月19日5时30分,卢某驾驶被告张某的豫G18733-豫G45160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郑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当二车行驶至郑吴公路44KM+300M处时,与相向而行的陈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发生相撞,致二车损坏,致使卢某所驾车辆上的乘坐人娄本领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分析认定,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期间,陈某受伤在河南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522.54元,后因索赔不成引法诉讼,本案经浚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被告张振玉赔偿陈秋川各项损失29685.65元;保险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赔偿陈秋川124265.13元,赔偿刘文堂各项损失3748.17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鹤壁中院,鹤壁中院审监庭受理后,及时组织上述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权利得以保障。
为表示谢意,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