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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男子冒充交警骗取多名未成年人财物 淇滨区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3-07-03 10:20:28


    近期,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招摇撞骗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1. 2021年4月16日中午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社区焦某某(8岁)家,冒充交警谎称焦某某的同学出车祸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现金670元、电话手表一部、手机一部。

    2. 2021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新乡市牧野区某小区常某某(13岁)家,冒充交警谎称常某某的同学出车祸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现金3400元和老年手机一部。

    3. 2021年5月11日下午18时,被告人孙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李某某(8岁)家,冒充交警谎称李某某的同学出了车祸,班主任让李某某进行捐款,在被告人孙某跟随李某某在其家中准备翻找钱财时,李某某的亲属及时赶到,被告人孙某并未骗到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追缴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4070元和手机两部,返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法院等相关单位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广大群众的防骗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针对涉及自身财物的行为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但仍有不法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将目标转向了更易受骗的未成年人。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要加强对孩子防骗、防侵害等方面的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会以任何理由私下向群众索要财物,未成年人在面对陌生人索要财物甚至是前往家中的请求,即使是自称国家工作人员,也要保持警惕,及时联系家长或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下一步,淇滨区法院将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主动走进校园,开展防骗、防侵害等方面的主题讲座,深入调研辖区内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努力营造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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