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冬以来,山城区法院在办理“两抢一盗”案件时,既注重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又下大力气做好追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该院审理的郭某等人盗窃一案,被害人卖鸡蛋供养子女上学,生活十分困苦。被告人郭某等人盗走被害人攒下的3000元钱后予以挥霍。该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被告人讲法律、法规,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做其思想工作,讲其盗窃后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生活造成的困难,让其换位思考,积极退赃。同时,向被告人讲明法院量刑时将退赃情节作为反映其认罪态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要体现退与不退的区别。其次是扩大工作范围,向被告人郭某的亲属讲明利害,动员郭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最后郭某家属借钱退还了被害人被盗的财物。被害人接到钱后激动地说:被盗钱物失而复得,这是连想都不敢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