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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官调解和解履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0-01-26 09:13:45


    近日,在鹤壁中院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撤一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案件,,被告人的亲属就该案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闫超和李超骑摩托车去饭店吃饭,当行至山城区春雷路龙升大酒店附近时,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闫超随即打电话让李家印、李伟、李阳赶到现场,李某也打电话叫其朋友常某、秦某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殴打,被告人李阳、闫超、李家印、李超、李伟在对李某殴打时,李阳用砖头砸李某头部。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在情、理、法等方面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和沟通,最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撤诉。

    案件的刑事部分已审结,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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