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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推出“十五项”暖心服务 为企业发展“添砖加瓦”

  发布时间:2023-06-14 08:39:38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对市场主体而言须臾不可缺少。为此,淇滨区法院积极开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专项行动,努力营造重企助企的浓厚氛围,以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该院推出“十五项”助企暖心服务,护航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开辟涉企纠纷“绿色通道”服务

    为便捷企业立案,开通立案绿色通道,由专人引导、指导企业立案,解答诉讼流程问题,同时严格落实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和跨层级、跨域立案机制,简化立案手续,切实做到便捷高效。

    二、增加“绿标签”服务,畅通立审执通道

    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涉企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原则上当场立案,立案时对案件附加绿标签,确保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跑出司法“加速度”。

    三、充分发挥国家保障“托底线”功能

    支持企业诉讼费缓减免,对符合缓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案件,尤其是涉疫情、涉洪灾的,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四、清除财产保全“难堵点”

    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保障中小微企业财产正常运营。规范对中小微企业的诉前、诉中财产保全,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持续推进多元解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切实降低企业解纷成本。

    六、推动部门协同发力,筑牢助企服务新高地

    坚持府院联动机制,建立“调解+司法确认”诉讼调解模式,以“同心法庭”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为平台,为企业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解纷渠道。加强与区工商联、区工会的沟通联络,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有机衔接,携手将大量涉企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

    七、打造“特色团队”,按下简案审理“快进键”

    针对辖区内企业涉诉案件标的额小、案情相对简单的特点,坚持“快”字当头,成立六个速裁团队,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有效缩短涉企案件诉讼周期。

    八、推动小额“应适尽适”服务,跑出审理“加速度”

    着力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比例,缩短从立案到化解纠纷用时,切实实现了为程序瘦身、为审判提速、为当事人减负,有效避免诉讼程序不断延长给中小微企业带来的诉累。

    九、公平公正原则为企业诉讼平等地位“撑腰”

    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积极签发调查令,引导企业有效举证,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十、执行“不掉线”推动胜诉债权及时兑现服务

    成立涉企案件专门执行小组,实行对涉企案件类案专执。用足用活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兑现胜诉债权,加快中小微企业回笼账款,促进中小微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十一、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让企业“吃下定心丸”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企业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十二、为企业家“解链”服务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民营企业的预期和信心。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十三、将司法触角延伸至“最后一公里”

    聚焦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和法律风险,定期走访、座谈中小微企业,发布用工指引和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等典型案例,引导学法用法守法,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营造“有温度和广度”的法治氛围。

    十四、“下好先手棋”将企业风险前置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见法律风险提示。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后疫情时代影响下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要积极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梳理出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点,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

    十五、信用修复服务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审慎采取惩戒措施,落实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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