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某酒店出发,行驶至湘江路科达学校门口附近时停止行驶,经他人报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49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耿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外,肇事后逃离现场,还可能会导致现场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等严重后果,法律故此将酒驾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驾醉驾驶危害的不仅仅是驾驶人自己的生命,也同样威胁着每一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威胁着其他无辜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群众深刻认识醉驾的严重后果和危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