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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 拎8000元硬币来清偿 法院:罚款+训诫

  发布时间:2023-04-12 09:14:07





    4月10日,被执行人冯某某拎着将近50斤的一元及一角硬币的麻袋来到淇县法院清偿执行款,最终淇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对其进行训诫并罚款一万元。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试图通过一些神操作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订购一台宝马牌iX3汽车,市场指导价399900元。双方约定9月10日左右交车,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8月25日,在被告要求下又支付定金3000元。到达约定交车时间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交付车辆。原告张某某要求退还定金,被告不退,并告知原告只能等车。无奈之下,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支付的定金。

    判决结果

    该案经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定金8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某某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告知其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表示同意给付8000元。4月10日下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到法院收款时,被执行人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的做法却让原告张某某傻了眼。原来冯某某提来两袋重量近50斤的一元、一角硬币,表示这就是支付给张某某的800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表示该做法不合理,拒绝收款。

    经了解,冯某某对张某某心存怨气,于是履行当天故意去银行换取8000元硬币,通过该做法泄愤,意图让张某某难堪。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告知冯某某,该做法藐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抗执行,要求冯某某变更履行方式,但冯某某态度嚣张,不去清点,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的货币,随便法院收不收。经过执行干警近3个小时的清点,发现钱数不对,冯某某竟然说道少拿了一袋硬币。

    冯某某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藐视司法权威,淇县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司法罚款一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进行了训诫,严厉批评教育其错误行为,最终,冯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道歉,并变更支付方式,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将案款全部履行,并表示将尽快履行罚款。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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