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经过精心调解,终于使一起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僵局”之诉得以和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鹤壁市山某科技公司股东之一的郑某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该科技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目前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亏损,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
法院经过庭前阅卷、庭审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已陷入僵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条件,同时公司股东也一致同意解散公司。但如果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则该公司将面临强制清算、债务清偿、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如果公司被判令解散,这些员工将陷入失业的困境。
为此,案件承办法官没有轻易下判。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曾经作出过较好地业绩,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一定贡献,且还有再发展的可能。休庭后,承办法官悉心做公司股东的工作,指出解散公司的利弊得失。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公司的两个股东终于握手言和,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打破了公司的僵局,公司得以继续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