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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幼儿蹦蹦床上摔骨折 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终调解

  发布时间:2023-02-10 14:55:39


    五岁幼童去游乐场玩耍,蹦蹦床上与人碰撞导致骨折,就责任赔偿问题与场所经营者发生纠纷。且看浚县法院如何化解。

    【案情回顾】202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年仅五岁的赵小某随父母购票进入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游乐场玩耍,在该游乐场内的蹦蹦床上玩耍时与同时在玩耍的其他人发生碰撞,被撞倒在蹦蹦床的边缘上,赵小某哭啼不停,双方家长带孩子去医院就诊,经医院CT扫描确诊为“左侧胫骨近端骨折”。在治疗期间,双方家长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对方家长支付赵小某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

    本次事故,赵小某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赵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浚县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万元。旅游公司却表示赵小某受伤主要是因为蹦蹦床经营者的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问题,应当由蹦蹦床摊位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赵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自己购票的收款方为旅游公司,所以应该由旅游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调解】双方围绕责任由谁承担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员通过电话及视频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查明,之后又对各项证据再次进行仔细梳理,翻阅相关法律规定,力求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在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后,双方表示愿意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做出让步。最终在思想劝导和法律宣传攻势下,赵小某法定代理人降低了赔偿标准,旅游公司同意对赵小某所受损失承担7000元的赔偿责任,并以现金支付方式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时,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前提下是否还能够再向管理者提出赔偿责任或补偿请求,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是第三人对受害方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在具体的事件中,作为管理人一方已经尽到了其对公众或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受害方再向其提出补偿请求,则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在侵权责任已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作为管理人一方则不再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陈伊宁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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