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嘉陵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附近出发,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贯子村,后在贯子村问路过程中,与闫某发生争执,闫某报警,崔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5.89mg/100ml。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比较模糊,判断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不仅危害驾驶员自身的安全,而且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市民朋友应遵纪守法,养成文明驾驶习惯,维护文明和谐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