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邻居打架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仅执行了案件,而且也改善了邻里关系。
张某与王某系山城区某村村民,且是邻居。2001年10月的一天,张某因修建围墙没有与王某打招呼就擅自用了王某存放在路边的约100块砖。王某发现后双方随即发生争执撕打,最终张某被王某打伤了。在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诉讼过程中,王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返还100块砖。后经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及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00元;张某返还王某100块砖。今年年初,张某、王某相继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受理后,合并执行了该案。执行员根据双方的争执焦点,反复为他们讲解《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告诉双方法律明确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损失等费用……”。经过执行人员不懈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