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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优势

鹤壁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慧生

发布时间:2008-11-21 10:19:18



    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是一种崇高的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没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法治也不可能实现。法院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系统之一,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调社会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有所作为。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解析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当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现代社会构建制度体系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里,社会成员应该平等地拥有权利,平等地享受权利所带来的利益,共同分享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成果。

    广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依法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公民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得到保护救济。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于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二、依法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基本职责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道德的力量不容忽视,但主要靠国家的公权力来保障,需要通过行政、司法等机关的活动来维护,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一切拥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但是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不同,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和方式也有所区别。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畴。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绝大多数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工具。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具体适用法律解决各类纠纷的审判机关,通过司法裁决手段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当公民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就是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形势下,整个社会处于不断变革和发展中,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这就在客观上使公平与正义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因此,人民法院担负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必然日益艰巨。  

  三、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矛盾、保障人权、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职能,更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

    一是保障作用。通过司法审判,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发各行各业的创造活力;依法审理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减灾防灾相关的各类案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促进依法行政;做好执行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消除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二是规范作用。通过司法审判,引导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秩序之中。通过刑事审判,依法惩罚刑事犯罪,保障人权,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一方面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另一方面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刑罚的适用,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民商事审判,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谐相处的家庭美德和人际关系,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民商事行为;通过行政审判,将行政争议纳入法律程序的轨道,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

    三是示范引导作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不仅是对个案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过程。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依托,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引导、教育,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减少矛盾纷争的目的,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和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发生,促进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增强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通过履行好法官释明义务、举证引导义务,引导当事人根据诉讼规则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正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矛盾纠纷进行定量、定性、定向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预防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旁听制度、宣判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等,使人民法院在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四是协调作用。通过司法审判,依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依法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发挥好“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审理好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促进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买卖、借款、租赁、承揽等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化解交易风险和冲突,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益;认真处理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坚持“调判并重”的政策,尽可能地实现争议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善于协调疏导,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坚持自愿调解,依法调解,民主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最终达到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综上所述,由于审判机关在社会管理系统的角色和承担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她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特殊作用和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自己权威高效的工作,满足社会不断变化的司法需求,发挥好这一优势,承担起这一重大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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