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执行和解一起返还房屋案件,被执行人支付相应价款购买了需要返还给申请人的房产,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2016年1月,鹤壁某公司在企业年会上将一套公司团购房的居住权作为奖励赠与该公司员工张某,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后张某从公司离职,公司欲将房屋收回,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诉至法院。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该院一审判决“张某将涉案房屋返还鹤壁某公司”。张某不服判决结果,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壁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鹤壁某公司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张某目前在郑州工作,该房屋现由其母亲和女儿居住,张某母亲年迈体弱,女儿正值高三,升学压力较大;张某向执行法官提出,家人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已经适应周边环境,女儿正值高三,如果要强制腾退房屋,能否等到女儿高考结束后再腾房。
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同意变更案件执行内容,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也按照约定分两次将60万元房款转给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返还腾退房屋是人民法院常见的执行案件类型。该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被执行人母亲年迈和女儿临近高考的实际情况,向双方做思想工作,征得申请人的理解,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全家的居住权利,有效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促成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