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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一方婚前出资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2-11-23 07:55:49


基本案情

    原告申某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张某1。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常因家务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经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申某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张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分割二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一套。

审理经过及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婚前出资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离婚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判决由原告直接抚养女儿张某1,被告每年支付孩子相应抚养费。对于涉案房屋,双方均认可系由被告于婚前出资首付,现不动产登记于被告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原告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房产增值因素,双方均未提交该房屋现价值的相关证据,房屋增值部分无法认定,另结合房屋购买时间、市场价格等因素,涉案房屋价值增值部分较为有限,故对房屋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法院不予考虑。根据房屋购买时总价款、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共同偿还贷款金额等因素,结合本案中一方是否照顾子女家庭较多、是否存在过错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该房屋归张某单独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50000元为宜,尚未归还的房屋贷款系张某个人债务,仍由其继续偿还。判决后,被告张某对于准予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无异议,但不认可涉案房屋的分割处理结果并提起上诉,经鹤壁中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利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在当事人协商或裁判时,首先应准确把握房屋购买时总价款、婚后共同还贷情况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初步确定双方分配份额;其次结合房屋增值情况、一方照顾子女家庭、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形综合衡量男女双方的利益,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权衡分配,才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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