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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四:原告吴某建与被告鹤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阳某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22 08:17:1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吴某建与被告阳某明等协商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冶金公司,吴某建负责内部生产,阳某明负责外部事宜。2021年7月29日,设立了鹤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吴某建占股10%,于2021年8月3日实缴注册资本20万元。2021年11月吴某建与阳某明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分歧,吴某建与阳某明多次协商转让股权一事,并于2021年11月29日达成了2022年2月28日退清吴某建全部股金的约定,协议达成后,吴某建于2021年11月30日配合阳某明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双方约定的返还期限早已届满,吴某建多次催要,其股金仍未返还。

    执行结果

    2022年8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吴某建与被告鹤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鹤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前退还原告吴某建投资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度很低,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的意见不被采纳,其股东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要求退还出资款变成为小股东最后的出路。本案中,公司股东间发生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因涉环保及安全生产的相关证件未办理齐全,设立后未及时开始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困难,故未如约退还出资款。考虑到本案各股东共同成立公司信任基础良好,有和解可能,如果判决新设企业涉诉可能对企业后续的发展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股东间矛盾也将加剧。经与双方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仅用15天时间圆满化解,既有力维护了股东合法权益,又为企业争取了还款时间,保障了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李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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