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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三年未拿证 法官调解了心结

  发布时间:2009-11-23 09:50:40


    11月14日,购房三年的原告王某在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调解下终于拿到了属自己的房产证。

    2006年7月2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刘某将自己坐落在鹤壁市山城区某小区3号楼三楼一套三室二厅二卫住房以12万元出售给原告王某,室内一切固定装饰含吊灯,热水器,排气扇,空调等全部转让给原告,电话电视照明线路不拆,到相关部门变更用户名;原告王某付清12万元购房款后,被告刘某将房产证交给原告王某,被告三日内搬出后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王某搬入后,要求被告将房产过户到其弟名下,但房产部门因主体不符不予办理。此事一拖就三年。今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还到被告单位吵闹,被告以工作忙无空为由拖延。原告无奈,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阐明房屋买卖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指出原告购买房屋后要求过户给其弟,与买卖合同主体不符,政策不允不能错怪被告,并运用相关法律予以释明。不到半小时,双方当事人心底豁亮。最后达成了被告刘某在三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证费用由原告负担,因此才有前述结果。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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