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调解的愈加重视,和谐理念日益在法官中的深入人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也逐渐被提上了刑事审判工作重要的位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得到合法、合理赔偿,同时也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减轻了执行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树立“刑民并重”的执法理念
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虽然是附带部分,但其处理结果,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又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未提起诉讼的被害人,主动与其联系,征询意见,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二、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附带民事调解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实践中,当事人双方最怕执法者审理案件不公平,一旦当事人察觉到审判人员偏袒一方,不能公平行事,势必对法官不信任,而必然导致调解失败。因此,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坚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分清是非责任,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护。
第三、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是故意伤害案件,而在故意伤害案中,有的是素有积怨、蓄谋已久,出于报复而犯罪,更多的则是一时怒起、临时起意,出于义愤而伤人,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预谋,案件的发生多是因一 些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发生争斗,给对方造成伤害,且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此类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很后悔,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给予探视,并支付一些医疗费。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也能给予被告人宽容和谅解,对被告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不判监禁刑,包括一些重伤害案件也可大胆适用非监禁刑。
第四、调解应掌握好时机
例如: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魏某、赵某(已取保候审)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中,三名被害人以房子损坏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多次调解,双方分歧仍较大。三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达六万余元,二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加之该事故赵某被炸伤需要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家里孩子尚小,无赔偿能力。只要有一线希望,法官是决不会放弃的,于是承办人就主动到被告人家里了解经济状况,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解筹措部分钱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法官又到被害人家里向其说明了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并提示被害人可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进行调解,被害人不相信被告人现有的经济状况。承办人一次次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力求双方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一直没有进展。后细心的法官了解到赵某的弟弟可以帮助哥哥赔偿一部分,但是个人能力有限,只能尽微薄之力。承办法官看时机已经成熟,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和被告人赵某的弟弟、三被害人一起驱车到赵某及其弟弟家里了解情况,被害人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的家境后自愿将诉讼请求降至最低,充分显示了自己调解的诚意,被告人家属也在被害人的感召下尽最大努力自觉加码,法官便“趁热打铁”就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近期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从而使仇人化为友人,赵某的弟弟表示如修房子自己情愿出义工。此案最后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结果。